国际拳击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社团组织,名称为“国际拳击协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1.本会宗旨:在国际上以各种可能的形式推动和鼓励发展拳击,在国际范围内弘扬推广拳击文化,倡导大众性拳击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拳击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拳击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拳击走向国际。
2.组织国际拳击比赛等其他活动。
3. 推动和鼓励发展国际拳击文化的交流。
4. 促进会员协会之间的合作及相互了解。
5. 通过拳击,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6. 不与任何拳击组织和个人对立、抗衡;不做任何不利于团结的事情;只要是有利于国际拳击事业发展,任何门派、组织、个人和团体,我们都得以尊重、包容、学习的心态去了解、接纳,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7. 不经国际拳击协会同意,组织比赛不得冠以“国际拳击协会”主办或协办。经过国际拳击协会同意后方可冠名“国际拳击协会”主办或协办。对于不经国际拳击协会同意擅自冠名“国际拳击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国际拳击协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和普及拳击,推动大众性拳击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拳击爱好者和青少年参加拳击,增强人民的体质和提高拳击技术水平;
2.负责举办拳击竞赛,促进国际拳击协会交流,增进与全国际和国家地区拳击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国际性各类、各级拳击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拳击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员资格
1.国际拳击协会面向国际各地区的拳击爱好者、拳击社团、拳击协会及各洲际拳击协会开放。
2.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拳击爱好者、拳击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国际拳击协会会员。
3.国际拳击协会会员为任何热爱拳击的个人和团体组织。
4. 会员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能与国际拳击协会的章程和规则相冲突。
5.每个会员协会必须承认国际拳击协会是国际组织管理拳击交流的组织。
6.应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检查。所有国际拳击协会的会员协会应不断为联合本国或地区内的其它拳击组织而作出努力。如有会员协会不致力于扩大组织,联合统一,将考虑终止其会籍。

团体会员分为:
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国际拳击协会各省级拳击协会、各行业体协拳击协会;
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国际拳击协会各市、县级拳击协会;
3.专业性团体会员:国际各拳击道馆、俱乐部、训练中心等拳击健身训练机构;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外籍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2.经过协会讨论通过;
3.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被承认为本国或地区的唯一管理拳击交流的组织。
5.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6.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主席团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拳击协会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有权决定一切与国际拳击协会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组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第十五条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  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各国区域代表等组成。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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